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工业固体废物资

时间:2023-04-21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

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按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第四批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河北省境内生产销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企业,可委托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综合利用工业固废种类、数量及综合利用产品符合性进行评价(不含危险废物)。根据所申请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种,申报企业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二、评价期

  为衔接2022年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第四批评价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9月31日,为周期年。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要主动与本地税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税务部门将综合运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结果,作为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于11月15号前将评价报告(见附件1)报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请于11月20号前将需省级备案公示的评价报告(纸质材料一份,随附电子版一份〔U盘〕)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我厅将按程序组织备案评审和公示,并将备案评价情况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三)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组织对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综合利用产品及数量、综合利用工业固废种类、综合利用量等情况进行总结,填报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四)请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税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已享受减免税政策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各市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评价机构和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 件:1.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 2.xx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情况汇总表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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