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8-08

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及时准确地统计科技成果,根据《河北省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指南(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现将开展成果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一)经验收、结题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包括省直厅局级专项)项目;

(二)非财政投入并经专业化评价的科技成果;

(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四)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以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经省级备案的地方标准;

(五)已审定登记或取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的农作物和林木品种;

(六)已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七)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新药证书的药物新品种。

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涉密科技成果不列入本登记范围。

二、科技成果登记条件

同一科技成果只能登记一次,不得重复登记;登记成果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一)提交的登记材料真实、规范、完整;

(二)“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成果数据信息填写真实、规范、完整;

(三)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四)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不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存在成果权争议。

三、科技成果登记时限

(一)经验收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自验收完成日起一年内办理成果登记;

(二)经评价的科技成果,自评价完成日起一年内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自授权日起一年内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四)已颁布的标准,自发布日起一年内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五)已审定或取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和动物新品种,自发布日起一年内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六)已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证书,自登记日起一年内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七)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新药证书,自获批日起一年内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四、科技成果登记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提交全部材料的扫描件(除下列材料第1项为原件外,其他可为复印件);存档纸质版只提交下列材料第1项,通过邮寄方式寄送。

(一)已通过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

1.验收证书(报告)或结题证书(报告)的红章件;

2.计划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

3.提交验收的相关材料。

(二)已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

1.评价报告(证书)的红章件;

2.提交评价的相关材料。

(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1.发明专利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彩印件存档);

2.全套专利申请文件。

(四)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标准签署意见的红章件;

2.标准文本;

3.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立项通告或文件。

(五)已审定的农作物、林木新品种或动物新品种

1.农作物、林木品种审定证书或动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原件上传,彩印件存档);

2.选育报告或测产报告;

3.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或文件;

(六)已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原件上传,彩印件存档);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书或软件测试报告。

(七)新药证书

1.新药证书(原件上传,彩印件存档);

2.药品说明书;

3.新药基本信息表。

上述纸质材料待系统二级审核状态为“通过”后,邮寄至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科技大厦632房间(省转化促进中心)。

五、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科技成果登记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属地或归口部门进行申请,属地或归口不明确的可向省科技厅直接申请。

1.科技成果登记应用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网址:cgdj.tech110.net。其中标红字段为必填项,“成果登记号”可为空,项目编号、单位名称、专家名单、成果完成人员名单等内容应和上传到系统、提交的纸质材料内容、顺序一致,不得随意更改。2.“成果公报内容”应以与本项目相关的评价意见为依据,结合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内容,用300-500字简要概述,一般包括成果的关键技术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及应用成效等。

咨询电话: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2017286

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0311-85806402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