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

时间:2024-09-04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项目的管理,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3〕48号)和《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冀发〔2021〕31号)《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4〕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是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局”)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支持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其他专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的申报、初审、评审、公示、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知识产权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与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软课题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支持培育数据知识产权等新业态、高价值知识产权。支持构建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开展省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研究,形成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报告。支持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建设重点产业专利池。

(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项目。主要支持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开展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各类活动。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保险和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辅导,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服务新模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专利转化。

(三)知识产权产业引领发展项目。主要支持专利产业化,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支持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支持运用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助力乡村振兴;支持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和商标品牌价值提升。

(四)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项目。主要支持开展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建设,通过提供专利侵权判定、线索收集、咨询宣传等服务,提升专利侵权案件办理质效;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协助市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运行制度;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和保护水平评估,实施多维度、系统性调查和评价,为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提供决策参考;支持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利用专业优势为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等办案认定事实提供技术参考。    

(五)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项目。主要支持高等学校、有关机构(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人才专业技能提升,夯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人才基础。

(六)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支持开展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提升企业创新发展决策能力。组织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七)知识产权服务高质量发展培育项目。主要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活动及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工作。

(八)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项目。主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研究、利用与传播工作。支持涉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精准化、便利化水平。

(九)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示范县,强国建设试点园区、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试点示范高校培育。

(十)其他专项项目。组织落实新增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知识产权重点工作。

第六条  项目原则上采用后补助方式,指申报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省局根据对已完成工作的评估或绩效考核结果,对申报单位给予经费支持的项目。

对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办理。

对专利保险补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项目按照《河北省专利保险补助管理办法》《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对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结果给予资金奖补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免申即享方式直接兑现奖补资金,不再履行项目申报程序。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按照省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项目支持范围、标准、方式有具体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局”)和项目承担单位。立项过程中的有关咨询评估等服务工作可由省局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予以实施。

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相关处室是具体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知识产权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

(二)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编制并公布年度知识产权项目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及相关信息;

(四)负责省级知识产权项目审查、评审、公示、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五)对知识产权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市局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初审、推荐,协助省局做好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以及合同规定,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规范经费使用,以及项目执行结束后提供验收材料与绩效等。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以及经法人单位授权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等单位;

(二)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业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必备的人才和其他支撑优势,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四)生产经营正常,本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主要程序

第十三条  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省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支持方向、范围和重点以及申报要求,在省局网站予以公布。项目申请时间和范围以当年下发通知时间为准。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和指南的要求按时申报,逾期视为放弃、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对非事后补助的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初审。申请人按照申报通知或指南要求,通过各市局进行项目申报。各市局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出具推荐函并上报省局,省属单位直接报送省局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评审。省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过程中有疑问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评审专家以同行专家为主,从省局知识产权人才库、专家库中抽取。人才库、专家库中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并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示。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省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项目支持计划。有异议的,由所在市局进行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报送复核意见,省局根据复核结果,明确是否通过公示。

省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结合项目资金规模,核算经费支持标准,报请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知识产权项目立项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冀市监办〔2024〕89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根据项目采购中标通知或项目成交通知书,由省局与中标单位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书,支付资金。

其他项目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管理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算管理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经费及直属事业单位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提升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推进引领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第二十条  省局在项目执行中,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项目执行完毕,知识产权相关处根据项目年度任务指标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省局科技和财务处,由科技和财务处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局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市局是资助项目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审核资助对象的申报资格、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等。省局负责确定资助对象和资金额度,拨付资助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报资助经费时,应对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和《河北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市场监管 (知识产权)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6年。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