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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2
石科规〔2024〕2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科技局、经开区科工局:
为规范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石家庄市科技局修订了《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28日
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需求,更好的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规范和加强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建设、运行和绩效考核管理,充分发挥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作用,参照《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23〕2号)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人才、面向社会开放和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旨在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和配套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照“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建设与管理原则,依托我市主导和优势产业中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实施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工作机制,营造有利环境,建成人才聚集,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优良,能在解决我市相关产业重大技术需求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基地。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领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科技研发、技术创新,为实现规模化生产提供先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制订技术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的发展;
(二)培养、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实行开放服务,承担行业、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运行与绩效评估。
(四)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中心主任变更等重大事项。
(五)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六条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相关政策;
(二)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督导技术创新中心计划的实施,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和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对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四)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为本部门、本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五)对申报单位的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实。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制订内部管理制度、章程;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三)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确定技术创新中心编制和人员安排;
(四)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根据技术指导委员会的建议,协助技术创新中心制定研究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五)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监督其按时参加绩效评估,上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六)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局的管理和指导。
(七)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八条 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以及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布局,按年度发布建设申报通知。
第十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石家庄市注册的且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须明确一个为依托单位,其它单位为共建单位,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须无社会信用及科研信誉不良记录;
(二)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以企业为依托单位,企业应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上一年销售收入应在2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依托单位是其他法人单位的,须与市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三)符合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申报要求中确定的重点领域,研究开发方向明确,在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具有优势和特色,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和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四)在本技术领域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开发团队,固定人员应为依托或共建单位在职人员,不少于15人,技术带头人不得有社会信用、科研信誉不良记录;
(五)依托单位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责任。
(六)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完备,具备承担综合性试验任务和对外服务能力, 科研开发用房相对集中,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 万元,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七)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明确具体,建设发展目标科学合理。
(八)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50%以上。
第十一条 凡符合建设条件的单位均可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年度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线填写《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及《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制定发布,以下简称《申请书》及《实施方案》),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市科学技术局收到建设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建设原则,确定拟立项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经局党组会研究后向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建设并纳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技术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技术指导委员会作为技术指导机构,由7至11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是考核技术创新中心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不得兼任其它平台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应不少于8个月。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一定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技术创新中心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技术创新中心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在技术创新中心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科研成果除标注依托单位名称外,均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设立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独立核算。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财政科技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要以市场为导向,面向行业、企业承接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鼓励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基础条件、发展需要,建立法人制度或创办法人实体企业。
第二十八条 同一依托单位在相同领域、相同研发方向已被认定或晋升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不再设立或保留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须上报年度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创新中心本年度建设任务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
第三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技术创新中心必须接受评估,实事求是地总结评估期的建设运行情况及其绩效,按照评估要求准确、真实地准备和提供评估材料。
第三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对参评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估。评估专家组由省内外技术水平高、熟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十三条 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评技术创新中心人员、依托单位人员以及其它与参评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评估工作回避。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技术创新中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六条 对于评估为“优秀”等级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绩效奖励经费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可用于仪器设备的研制、购置、更新和改造,以及其它与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技术创新中心,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参加第二年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不能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的;
(二)无故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七)依托单位停产、破产或其它原因,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八)依托单位被重组、收购更名,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承担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任务的。
(九)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技术创新中心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Shi Jiazhuang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石科规〔2020〕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