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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石家庄、邯郸市投促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持续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综合能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经研究,现开展2025年省校科技合作项目征集工作。请严格按照《河北省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经合规〔2022〕1号)和《2025年省校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要求征集和审查筛选项目,并于7月30日前报送项目材料。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崔少波 0311-88600168
省财政厅 郭子毓 0311-86772553
附件:2025年省校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5日
附件
2025年省校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持续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综合能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按照《河北省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经合规〔2022〕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省校合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省直事业单位和在我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为解决项目研发或实施过程中的“卡脖子”难题,从已与河北省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见附件1)购买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技术项目。
省校合作资金使用和管理以我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为导向,以创新技术成果转化运用为目的,围绕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着力助推我省新质生产力发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传统优势产业提质增效和推动乡村振兴等领域省校合作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省校合作项目申报主体为我省省直事业单位、在我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申报主体应有固定场所、有合作需求、有一定规模、有承担项目能力。其中,申报企业应为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有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需求,具备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应用能力。
(二)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应是申报主体从已与河北省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技术项目。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方向,对推动全省科技创新综合能力持续提升有示范带动作用。3年内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三、支持方式与范围
省校合作资金主要采取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支持。专项补助是指对符合年度申报指南重点支持领域的项目进行补助支持。以奖代补是指对近两年内通过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技术转让等方式购买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关键核心技术,投入使用后成效较好的项目进行奖补支持。
专项补助类资金应用于购买与省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关键核心技术,不得用于土地购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补助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楼堂馆所等相关项目建设和其他与省校科技合作无关的支出;以奖代补类资金一般应用于与项目相关的支出。
四、申报材料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发改、投促和财政部门需准备的材料。
1.申报项目请示文件;
2.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二)项目申报单位需准备的材料。
1.河北省省校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报告(见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与项目合作方签署的技术转让(授权)合同或协议;
4.针对购买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技术的科技查新报告(经国家批准的具有科技查新资质的科学技术情报部门出具,查新报告内容需与技术转让(授权)合同或协议中相关技术名称等重要信息一致,查新时间需在2023年7月30日以后);
5.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计划表(见附件4);
6.购买的科技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先进水平证明材料(含知识产权证书、近3年国家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
7.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申报单位为省直事业单位的应提供上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资产负债简表等;
8.申报项目3年内未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承诺声明;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侧脊标明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
五、申报程序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发改、投促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项目联合开展项目征集、审查筛选等工作;省直事业单位申报项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请于7月30日前及时报送有关项目材料(一式五份)。
附件:1.与省政府签署合作协议院校名单
2.省校科技合作申报项目汇总表
3.河北省省校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报告
4.省校科技合作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计划表
5.河北省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