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落

时间:2024-03-27

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措施》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沧州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沧州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措施》,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落实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决策部署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全力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产业优化升级

(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立足我市汽车产业发展基础,编制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商引资目录,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争取引进国内外新能源汽车重点企业投资建厂或设立研发总部,招引一批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水平服务商,持续优化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支持整车企业研发生产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等新车型产品,支持应用驾驶自动化功能,增强新能源汽车驾驶自动化水平。积极协助相关企业争取省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以下各项工作均需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加快零部件产业发展。依托我市现有企业零部件产业基础,以南皮县、泊头市、献县、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开发区等县(市、区)为重点,鼓励各地建立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企业和整车企业常态化对接机制,大力推广我市优势零部件产品,鼓励零部件企业与整车企业协同开展新产品研发和应用,壮大我市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对列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首台(套)产品,按规定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依托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推动现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升创新平台能力,争创国家级制造业或产业创新中心。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加强动力电池系统、新型底盘架构、智能驾驶体系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全链条竞争力。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予以资金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民营企业积极争取省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精准实施品牌建设帮扶措施,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配套产品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为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企业争取省级奖励资金,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团体争取省级资金,按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参加国内外汽车行业展览展会,扩大企业知名度,推动拓展外贸业务,充分发挥黄骅港港口对外贸易桥头堡作用,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及东南亚、南美等新兴市场,扩大新能源汽车出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拓展推广应用场景

(五)强化公共领域推广。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在公务用车、城市公交、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等公共领域,每年组织不少于1场次对接活动。鼓励加大对环卫、邮政快递新能源替代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年提高新能源车辆比例,逐季度调增新能源货车通行证数量,提高物流配送持证车辆中新能源货车比例。2023年期,城市建成区年度新增或更新的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邮政快递车辆新能源比例力争达到8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六)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运输。推动落实沧州市柴油车新能源替代攻坚行动方案。以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火电、垃圾发电7个行业为重点,严格对照省级环保绩效A级企业清洁运输标准,明确行业A级企业清洁运输具体要求,着力解决新能源货车短途倒运问题。按照省要求,提高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新能源化比例。加快港口作业机械新能源化,提高大宗货物“散改集”联运水平,发展“铁路干线+新能源重卡接驳”联运模式,到2025年,沧州市港口码头内部作业车辆新增或更新主要采用新能源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港航管理局、市国资委)

三、营造良好发展生态

(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大力推进居民区、公共区域等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电动重卡充换电设施,打造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持续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融合衔接。支持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鼓励传统加油站、加气站建设油气电氢一体化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鼓励建设“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加快研究制定充换电设施、加氢站建设运营专项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

(八)降低车辆购置运营成本。鼓励各县(市、区)出台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统筹各级促消费资金,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活动形式,带动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金融机构联合生产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低息贷款等金融服务,降低车辆购置成本,加快推进老旧车辆报废更新。落实国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新注册登记的国产新能源汽车免收牌照费。落实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鼓励供电企业、车企、电池供应商等组建电池资产管理公司,推行“车电分离”模式应用。鼓励出台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激励措施,对客运、环卫、物流等汽车运营企业碳减排情况给予奖励。鼓励各县(市、区)参照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出台公共停车场(点)新能源汽车限时免费等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九)优化便利通行措施。落实新能源汽车不受常态化尾号限行限制政策。市内货运证照办理向新能源商用车倾斜,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新能源商用车相关支持政策,对新能源商用车注册登记、年审年检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条件。对新能源厢式货车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或仅在高峰时段限行,研究新能源配送货车给予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完善保障支持体系

(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机制日常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机制各成员单位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做好指导协调,共同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对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等使用场景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类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方式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对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争取省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沧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

(十二)健全人才机制。完善人才扶持政策,对引进的新能源汽车方面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在配偶安置、住房安排、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方面,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引导市内高等学校和技工院校合理调整和设置汽车相关专业,鼓励校企开展联合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本落实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