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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优化提升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效能,更好地发挥对我省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我们对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必要调整,制定了《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等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建设、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根据河北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为市场化、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开展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试验、验证,为行业发展开展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成为产业技术推广平台;
(五)组织技术创新的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六)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的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二)发布重点领域工程中心建设申报通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列入筹建计划;
(三)组织开展工程中心核定确认和运行评价工作,对完成确认的工程中心予以正式命名;
(四)开展工程中心的调整、优化、整合和撤销工作;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六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筛选、推荐所属单位申报工程中心,对申报材料和建设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
(三)对工程中心申请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协助或受托组织工程中心核定确认工作;
(四)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参与运行评价;
(五)协助做好工程中心动态调整等工作,提供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六)做好所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承担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根据筹建文件和建设方案,落实建设条件,筹措建设经费,按期完成建设及核定确认工作;
(三)筹措工程中心运行经费,完善制度建设,保障工程中心正常运行;
(四)参与工程中心评价工作,及时报送工程中心评价材料;
(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报送工程中心建设实施情况和运行情况报告;
(六)积极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研发任务,做好开放运行和共建共享,为行业发展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八条 申报工程中心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的工程中心功能定位明确,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机制规范;
(三)拥有一批市场价值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能够辐射带动区域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
(四)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所需的必要基础设施和研发试验设备,拥有将科技成果向规模化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试验环境和能力;
(五)拥有所申报领域较强技术开发和集成创新能力的技术带头人,以及研发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
(六)具有较为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九条 工程中心可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鼓励工程中心采取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
主管部门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文件及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后,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省建设布局,择优确定拟列入筹建计划的工程中心,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发文纳入工程中心筹建计划。申报单位按文件要求上报建设方案,并加盖申报单位、主管单位、共建单位公章。
建设方案是工程中心建设和核定确认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进入筹建期后,可暂以“××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列入筹建文件和建设方案开展工程中心建设工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对在建设期内完成建设内容并达到预期目标的工程中心,应在半年内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向主管部门提交确认申请和筹建期总结报告,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进行核定确认,完成确认的予以正式命名。
第十七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继续建设。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